标题: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冒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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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下一篇: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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